合約用電子簽名有效嗎?「契約成立」和「電子簽章」是兩件事
「有效嗎」其實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契約有沒有成立。 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接案的承攬契約,民法承攬那一節(第 490 條起)沒有要求書面;打工的勞動契約,臺中市勞工局的彙編寫明「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也可成立」。雙方說好了契約就成立,用紙本還是電子方式都一樣。第二個:日後有人說「那不是我按的」,你拿得出什麼證明。 電子簽章法管的就是這一塊:怎樣的電子簽章能等同親筆簽名。數位發展部的指引寫明,在電子文件上設勾選同意的按鍵、在 Email 打出寄件人姓名,都不是電子簽章法所稱的電子簽章。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說的是什麼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重點在「符合本法規定者」。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義的電子簽章,是「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數位部指引:三個要件,和不算的做法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的《電子簽章法釋疑與應用參考指引》把定義整理成三個要件:
- 依附性:「也就是簽章需依附在電子文件上,不會輕易被分離。」
- 可辨識簽署人身分:「需能確認該簽章的簽署人身分,不會輕易被他人取代。」
- 可辨識文件真偽:「需能確認該簽章所依附的電子文件之真偽,能偵測到文件在簽署後發生的改變。」
同一份指引接著寫:
至於將紙本簽名拍照截圖、在電子郵件上設定簽名檔或打出寄件人姓名、在電子文件上設定勾點同意按鍵等方式,因簽名與文件可輕易分離,或無法辨識簽署人身分、資格,以及確認電子文件之真偽,並非我國電子簽章法所稱的電子簽章。
| 做法 | 是不是電子簽章法所稱的電子簽章 |
|---|---|
| 簽名拍照、截圖回傳 | 指引寫明不是 |
| Email 簽名檔、打出姓名 | 指引寫明不是 |
| 網頁勾選「同意」 | 指引寫明不是 |
| 平板上手寫簽名 | 指引說要看簽署軟體能不能確保簽名不輕易分離、辨識身分與文件真偽 |
| 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簽署 | 這是數位簽章(下一節) |
「不是電子簽章」不等於「契約不成立」。 回到第一個問題:契約成立看雙方意思是否一致。勾選同意、LINE 回一句「好」,都可能是雙方意思一致的紀錄;只是它不能當成電子簽章法上的簽章,有爭議時要靠其他紀錄(誰、什麼時候、對哪一份內容同意)一起證明。
法律上推定本人簽名的一種:憑證式數位簽章
電子簽章法第 6 條: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使用範圍,「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指引舉的例子:企業用經濟部的工商憑證簽電子合約,可以代替公司大章;代表人用自然人憑證簽,可以代替本人簽名或蓋章。要用這一種,要有能套用這些憑證的簽署軟體。
對方不想用電子方式
電子簽章法第 5 條第 4 項:除非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否則要先「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同條第 5 項: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停止前已經用電子形式做成的法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對方要紙本,就印出來簽。
實務上怎麼選
- 一般小額的接案、打工:線上回簽會留下對方自己填的姓名、回簽時間,和他同意的那一版全文(附內容指紋);它不能證明按的人就是本人。有爭議時,這份紀錄和雙方往來的訊息都可以拿出來,能證明到什麼程度要看個案。
- 金額大、條件複雜、或怕對方否認:另外親自簽名,或用憑證式數位簽章,或辦公證。
- 法律要求書面或簽名的契約:電子簽章法第 5 條第 2、3 項允許在符合條件時改用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但同法第 11 條也允許依法律排除;哪些契約有這種規定,這篇沒有逐一列。
合約範本工具 的付費版可以產生回簽連結:對方打開看完全文,填姓名或公司名稱、勾「我已看完全文,同意這份文件的內容」,文件上會印出回簽紀錄與內容指紋(SHA-256)。照上面的指引,它不是電子簽章法所稱的電子簽章,是一份同意的紀錄;工具也不替你判斷法律效力。報價單的線上回簽另見報價單可以線上回簽嗎?電子簽章法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