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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給付試算

失業給付試算・每月領多少、領幾個月

講一句你的狀況,馬上算出失業給付每月多少、最多領幾個月、合計多少。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16、17、19-1 條法規最後核對 2026-10-19ENSCON AI 製作

這是什麼

眷屬加給、45 歲領 9 個月、失業期間打工會不會被扣,一次算清楚,每一筆附條文。

四十多歲的男性拿著離職證明看牆上的月曆,戴眼鏡的會計貓用爪子點著圈起來的月份
核對我聽到的(也可以直接自己填)
怎麼離職的?
關廠、歇業、資遣,或公司違法、欠薪等勞基法第 14 條的情形你自己終止契約,都算非自願離職;因違反工作規則、曠工被解僱(勞基法第 12 條)不在清單裡(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
離職退保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
我要填的是
月薪會換成勞保投保級距(全時工作,最高 45,800)。
受扶養眷屬:沒有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第 19-1 條)。
失業期間有打工收入?

失 業 給 付 試 算

照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1 條試算。月領的算法跟勞保局失業給付試算一樣(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眷屬每人加 10%、最多 20%,四捨五入到元)。這是試算,僅供參考;能不能領、領多少,以離職證明與勞保局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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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失業給付每月領多少?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是退保當月(含)往前 6 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合計除以 6(勞保局試算頁)。例:平均月投保薪資 40,000 元,每月 40,000 × 60% = 24,000 元。
眷屬加給怎麼算?兩個眷屬是 72% 還是 80%?
是 80%。第 19-1 條:「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加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0%,不是月領的 10%。勞保局的例子(勞保局常見問題):「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扶養2名眷屬…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照條文加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0%,所以 2 名眷屬是 80%,不是 60% × 1.2 = 72%。眷屬 3 人以上也只算到 20%。
誰算受扶養眷屬?夫妻都失業可以各加一次嗎?
第 19-1 條第 2 項:「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施行細則第 19-1 條:「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請領本法給付或津貼,或已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者,不予加計」——同一個小孩,只能由夫妻其中一人申請加給。
可以領幾個月?45 歲是看什麼時候?
最長 6 個月;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看的是離職退保那一天滿不滿 45 歲。45 歲只影響月數,不影響每月金額:每月最高 36,640 元(45,800 × 80%)只要 2 名眷屬加上投保最高級,跟年齡無關。
每月最多領多少?
月投保薪資最高一級是 45,800 元(勞保局試算程式也寫「依現行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月投保薪資最高為45800元」),所以沒有眷屬每月最多 27,480 元,2 名眷屬最多 36,640 元;退保時滿 45 歲領 9 個月,最多合計 36,640 × 9 = 329,760 元。月薪超過 45,800 的人,投保薪資一樣是 45,800。
失業期間打工,失業給付會被扣嗎?
第 17 條第 1 項:「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條文的「基本工資」依最低工資法第 18 條適用最低工資:2026 年每月 29,500 元,2027 年 1 月 1 日起 30,900 元,所以要看打工是哪個月。例:平均月投保薪資 40,000、月領 24,000,那個月打工 10,000,總額 34,000 超過 32,000(80%)的 2,000 扣掉,當月領 22,000;打工剛好 29,500 也可以領,但總額 53,500 超過 32,000 的 21,500 要扣,當月只剩 2,500;多 1 元(29,501)那個月就不能領。另外,第 17 條第 2 項:「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去上職訓領生活津貼的那段期間,不能同時領失業給付。
自己離職可以領嗎?
不行。第 11 條只給非自願離職:「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公司違法、你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也算非自願。定期契約到期:「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是不是非自願,以離職證明與勞保局認定為準,這個頁面不替你判定。
要去哪裡申請?什麼時候開始領?
離職退保後 2 年內,帶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和身分證件,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第 25 條;存摺影本等其他書件見施行細則第 13 條;勞動力發展署也有線上申請)。14 天內沒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轉請勞保局發給;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第 20 條)。之後每個月要親自去申請失業再認定,並提供 2 次以上求職紀錄(第 29、30 條)。
會不會延長到 12 個月?兩年內再領呢?
第 16 條第 2 項寫經濟不景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現在有沒有在實施延長,我們查不到,所以沒算進數字。領滿之後 2 年內再申請,「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第 16 條第 5 項),這個頁面也沒有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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