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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公司要你上班,有加班費嗎?

更新:2026-10-18

要看那天原本是什麼日子、你做了多久。颱風假不是勞基法的法定假日,縣市首長宣布停班,依法適用的是政府機關和學校。如果那天原本就是你的工作日,去上班 8 小時,公司照付當天工資就合法;勞動部要點寫的是「宜加給勞工工資」,不是強制。但如果那天是休息日、例假,或公司因為颱風要你超過 8 小時,就照勞基法算加班費,金額見下面的表。

颱風假不是法定假日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2 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新北市勞工局的說明:民間企業的停止上班,「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或民法規定,回歸勞動契約的原則辦理」。勞基法第 36 條的例假、休息日與第 37 條的國定假日,條文都沒有把颱風停班日列進去。

勞動部要點怎麼寫

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2025 年 9 月 19 日修正),跟颱風天上班有關的是三點:

第六點: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任一個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而你沒出勤,或雖沒停班但「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六之一點:雇主在上述情形「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第七點:「勞工因第六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宜」的效力,新北市勞工局寫得很直接:「雇主如沒做到,事實上並未違反法令。」同一份說明也寫,勞工因颱風無法出勤,「雇主依法可不給薪,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事後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停班日去上班,原本的工作日照常有工資,要點的加給是建議。

哪些情況一定有加班費

颱風天那天是依據怎麼算
原本的工作日,上班 8 小時以內要點第七點當天工資照給;加給是「宜」,條文沒有強制
原本的工作日,因颱風要你延長工時第 32 條第 4 項、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延長的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事後補給適當休息
休息日勞動部 107 年勞動條 2 字第 1070130380 號函照第 24 條第 2 項休息日加班費
例假、國定假日、特休第 40 條「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 32 條第 4 項的加倍,前提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延長要「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颱風當天的加班如果跟颱風無關,是不是適用這一項,條文沒有直接規定,個案以勞工局認定為準。

跟第 40 條的差別

第 40 條講的是「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勞動部 110 年函說明它用在例假、國定假日、特休這些本來就放假的日子,因天災被叫回來上班;事後 24 小時內要「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颱風停班日本身不是這幾種假期。新北市勞工局的說明是:「如屬原約定正常工作日出勤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是否加給工資,可由事業單位斟酌辦理」,也就是不適用第 40 條的加倍。

休息日遇天災,勞動部 107 年函另外說明: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計給」,工時「不受本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也就是不受每月 46 小時上限,但要通知工會或報備查、事後補給休息。

算給你看

月薪 36,00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36,000 ÷ 30 ÷ 8 = 150 元:

情況算式法定要多給
工作日停班,上班 8 小時月薪已含當天工資0(要點建議加給,不強制)
同一天因颱風搶修再多做 2 小時150 × 2 × 2600 元
休息日遇颱風,上班 8 小時150 × 2 × 4/3 + 150 × 6 × 5/31,900 元
例假遇颱風被叫回,上班 8 小時加發一日:150 × 81,200 元,另要補假

休息日、例假那兩列可以直接跟加班費計算機說(休息日說「週六休息日上班 N 小時」,不用提颱風;例假說「颱風天週日例假被叫回去上班 N 小時」);工作日因天災延長加倍那一列,計算機算平日加班是照一般的 4/3、5/3,要照上面的算式手算。

稅

財政部台財稅第 24778 號函:颱風等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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