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SCON AI 小工具

離職後才發現加班費沒給,還能追討嗎?

更新:2026-10-17

可以。離職只是勞動契約結束,公司欠你的加班費不會因此消失,你一樣可以向前公司請求、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注意的是時效:請求權放著不用,時間到了公司可以拒絕給付。法院實務認為加班費適用民法第 126 條,時效 5 年,每個月的加班費各自計算,所以越早提越好。

時效:兩條條文怎麼讀

勞基法第 58 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一條講的是退休金,條文沒有提到加班費或工資,不能直接拿來算加班費的時效。

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21 號判決引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178 號判決意旨:第 126 條所稱的定期給付債權,「諸如年金、薪資、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等均應包括在內」,並以原告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的日期往回算,認定超過 5 年的那幾年(105 至 107 年)延長工時加班費「已罹5年消滅時效」。所以加班費的時效,法院實務是 5 年。

時效從什麼時候算:民法第 128 條,「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加班費是每一期各自起算,所以越早以前的那幾個月,越先過期。

怎麼讓時效先停下來

民法第 129 條: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但第 130 條提醒,只是請求的話,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所以先用書面(存證信函、電子郵件)向前公司請求,留下日期;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最穩。第 129 條第 2 項的「聲請調解」有沒有包括向勞工局申請的勞資爭議調解,條文沒有寫,勞資爭議調解能不能中斷時效,請以法院或勞工局見解為準。

先準備紀錄

  • 出勤紀錄:勞基法第 30 條第 5、6 項,雇主要逐日記到分鐘、保存 5 年;你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 工資清冊與明細:第 23 條,雇主要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清冊保存 5 年。
  • 自己手上的:打卡截圖、加班申請單、主管交辦訊息、薪資單。

加班費怎麼算

勞動部說明:月薪制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以用月薪 ÷ 30 日 ÷ 8 小時為基礎,再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第 24 條第 1 項: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的 2 小時內,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算給你看

2022-03-01 到職、2026-10-31 自己離職、月薪 72,000 元,這一期特休休了 10 天。

離職結算計算機算的是離職當下的結算:特休這一期 14 天,減已休 10 天,4 天 × 日薪 2,400 = 9,600 元;自己離職沒有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加班費不在計算機範圍,下面是照勞動部的算法另外手算: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72,000 ÷ 30 ÷ 8 = 300 元
  • 平日加班 2 小時:2 × 300 ×(1 + 1/3)= 800 元
  • 假設每月有 10 天這樣加班沒拿到錢:每月 8,000 元
  • 一年共 96,000 元

如果加班超過 2 小時、或是在休息日加班,倍率不同,要照第 24 條分段算。

去哪裡申訴、調解

依勞動部的救濟途徑比較表:

申訴/勞檢調解
法令依據勞基法第 74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
受理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勞動部 1955 申訴專線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結果60 天內以書面通知處理情形;查到違法依規定處罰鍰調解成立視為雙方契約,一方不履行可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申訴查到違法,主要的效果是對公司處罰鍰;勞基法第 27 條另外讓主管機關可以對不按期給付工資的雇主「限期令其給付」。想直接談出一個金額、拿到可以執行的結果,走調解。你的個案適合哪一條路,可以先打 1955 問。勞基法第 74 條也規定,主管機關要對申訴人的身分保密。

打開離職結算計算機,直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