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SCON AI 小工具

年底前離職,年終獎金拿得到嗎?

更新:2026-10-17

看公司怎麼約定。勞基法只在第 29 條要求公司有盈餘時,對全年工作沒有過失的勞工給獎金或分配紅利,沒有規定金額,也沒有寫年底前離職的人能不能按比例領。勞動部(當時的勞委會)的說法是:年終獎金怎麼發,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明訂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裡。所以離職前要先找出這三份文件,看裡面怎麼寫。

勞基法實際規定了什麼

唯一直接講到年底獎金的是第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一條有兩個前提:公司當年度結算有盈餘,以及勞工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它沒有寫金額,也沒有寫年中離職的人算不算「全年工作」。年底前離職的人能不能主張這一條,我們沒有讀到勞動部對這一點的明確說明,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為準。

勞委會 2010 年在一件併購案的新聞稿裡,引了第 29 條之後接著說:

因此,年終獎金之發放應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明訂於勞動契約、工作規或團體協約中。事業單位如擬變更有關年終獎金發放之相關規定,應與勞方充分之溝通協商。

離職前要查的三份文件

  1. 勞動契約:到職時簽的那份,或錄取通知裡寫的薪資條件。
  2. 工作規則:僱用 30 人以上的公司,依勞基法第 70 條要訂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其中第 4 款就是「津貼及獎金」。
  3. 團體協約:公司有工會、而且簽了團體協約才有。

要找的是有沒有像「發放日仍在職者才發給」或「依在職月數比例發給」這類句子。文件怎麼寫,就是你和公司談的起點。如果契約把它寫成固定、保障發給的金額,它的性質怎麼認定要個案判斷,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為準。

年終為什麼不算進資遣費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定義的工資,包含「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施行細則第 10 條把幾種給與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第 2 款就是: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春節、端午、中秋的節金在第 3 款,也一起被排除。資遣費按「平均工資」計算(勞退條例第 12 條),而平均工資是用工資算的(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所以算資遣費時,不固定發的年終和三節獎金不放進去。

⚠️ 但判斷看性質不看名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12 年一件訴願決定指出,第 10 條第 2 款的年終獎金「應僅指不具確定或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年終獎金而言」;那個案子的勞動契約寫明「年終1個月底薪」,就被認定屬於工資(決定書)。合約或工作規則寫死固定發的,那筆可能要算進平均工資,拿不準以勞工局認定為準。

算給你看

2024-02-01 到職、2026-12-31 最後一天上班、月薪 50,000 元,這一期特休休了 6 天。用離職結算計算機算:

自己離職

  • 特休未休:年資 2 年 11 個月,這一期 10 天,減已休 6 天,4 天 × 日薪約 1,666.7 元(月薪 ÷ 30)= 6,667 元
  • 資遣費、預告工資:自己離職沒有
  • 合計 6,667 元

公司資遣,而且有提前 20 天預告

  • 特休未休:同上 6,667 元
  • 預告工資:應預告 20 天,公司已預告,0 元
  • 資遣費:1.458 個月 × 月平均工資 50,000 = 72,917 元
  • 合計 79,584 元

兩種算法裡都沒有年終。計算機請你填的「前 6 個月工資總額」,也請不要把年終、三節獎金加進去。年終拿不拿得到,是上面那三份文件決定的另一筆帳,不在計算機範圍。

已經被扣掉了怎麼辦

先把契約、工作規則裡關於獎金的那一段拍下來或影印,再問人資依據是哪一條。如果文件寫的是按比例發給而公司沒發,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詢問或申請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

打開離職結算計算機,直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