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平均工資為什麼是 6 個月總額除以 6,不是日薪乘 30?
因為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定義的平均工資,其實是「日平均工資」(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這段期間的總日數),法律沒有定義「一個月平均工資」。把日平均工資換成月,前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民國 83 年 4 月 9 日以台 83 勞動 2 字第 25564 號函定了算法:乘上這段期間每月的平均日數,結果就等於 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
法條只給了日平均工資
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注意分母是「該期間之總日數」,算出來是一天多少錢。但資遣費、退休金都是用「幾個月平均工資」來算,中間需要一個「一個月等於幾天」的換算。
以前用 30 天,後來改掉了
勞動部「平均工資相關函釋」收錄的 83 年函釋原文說明了經過:
- 勞基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 74 年 12 月 21 日(74)台內勞字第 371678 號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 30 所得之數額」。
- 但「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原因是 6 個月的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 181 天至 184 天,而非 180 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 30.17 天至 30.67 天而非 30 天」,一律用 30 天會讓勞工應得的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變少。
- 所以改成「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的平均日數,「等於以勞工退休前 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同一則函釋寫明新算法自 83 年 4 月 11 日起適用,內政部 74 年那則同時停止援用。
換句話說,除以 6 不是近似值,是推導出來的結果:
日平均工資 × 每月平均日數 =(總額 ÷ 總日數)×(總日數 ÷ 6)= 總額 ÷ 6
差多少,算給你看
最後工作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事由發生的當日不算入,從前一天依曆往前推 6 個月,計算期間是 2025 年 12 月 30 日到 2026 年 6 月 29 日,共 182 天。假設這段期間中途加過薪,工資總額是 250,000 元。新制年資剛好 5 年,資遣費是 2.5 個月平均工資。
| 算法 | 月平均工資 | 資遣費(2.5 個月) |
|---|---|---|
| 現行:250,000 ÷ 6 | 41,666.67 | 104,167 |
| 74 年舊算法:250,000 ÷ 182 × 30 | 41,208.79 | 103,022 |
這個例子差 1,145 元。期間裡大月越多(總日數越接近 184 天),舊算法少得越多。
把「最後 6 個月工資總額」填 250,000 放進離職結算計算機(在「更準一點(選填)」裡),得到的資遣費就是 104,167 元。沒填的話,計算機用「月薪 × 6」當總額,月薪固定的人兩者相同。
6 個月從哪天算到哪天
勞動部「月平均工資及其期日應如何計算」的說明:
- 「事由發生之當日」在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是指勞動契約終止日(即契約存續之末日)。
- 事由發生當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 6 個月期間」。
- 這段期間要依民法第 123 條第 1 項「依曆計算」,不宜解為算足 30 日。
民法第 123 條第 1 項是:「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勞動部收錄的另一則見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12 月 9 日台 86 勞動 2 字第 052675 號函)也確認,83 年函釋跟民法第 123 條沒有牴觸。
所以「前 6 個月」是照日曆往回推,不是往回數 180 天。
哪些日子不算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另外列了不計入平均工資的期日與期間,例如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職災醫療中。條文寫的是這些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實際要怎麼排除、6 個月的範圍要不要往前補,實務上各地勞工局見解可能不同,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為準。哪些錢算工資、年終和三節獎金算不算,是另一個問題,請看〈資遣費試算的平均工資要填多少〉那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