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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遞延到隔年,離職時還沒休完怎麼辦?

更新:2026-10-17

遞延過來的特休,離職時還沒休完,公司要換成工資給你,不會因為遞延過就消失。休假時遞延的天數會先扣;換錢時,遞延天數按「原本那個特休年度終結時」的工資基準算,不一定是你離職時的薪水。

條文怎麼寫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這句話有三個重點:

  1. 遞延要雙方協商。勞動部的說法是「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才遞延;沒有協商遞延的,年度終結時就該換成錢。
  2. 只能延到下一個年度。條文寫的是「次一年度」。
  3. 下一年度結束或離職時還沒休,就要給錢。離職就是條文裡的「契約終止」。

休假時先扣遞延的天數

施行細則第 24-1 條第 3 項:遞延的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例如你從上一期遞延了 4 天,這一期又有 10 天,這一期請了 2 天特休,扣的是遞延那 4 天裡的 2 天,所以剩下遞延 2 天、這一期 10 天。總天數一樣是 12 天,但下一段會看到,先扣哪一邊會影響換錢的金額。

換錢用哪個時間點的薪水

施行細則第 24-1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3 目:遞延到次一年度的天數,「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所以:

  • 遞延天數:用原本那個年度結束時的一日工資算。月薪制就是那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 30。
  • 這一期的天數:用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 30。

中間有加薪,遞延那幾天會用比較低的舊薪水算;減薪則相反。

算給你看

小琪 2024 年 9 月 1 日到職,最後工作日 2026 年 10 月 31 日。滿一年那一期(到 2026 年 8 月 31 日結束)的 7 天裡有 4 天沒休,雙方協商遞延。那時月薪 40,000 元,9 月起調到 42,000 元。新的一期(滿兩年)有 10 天,她請了 2 天。

  1. 先扣遞延:遞延 4 − 2 = 剩 2 天;這一期 10 天都沒動。
  2. 遞延 2 天按原年度終結時的基準:40,000 ÷ 30 ≈ 1,333.3 元,2 天約 2,667 元。
  3. 這一期 10 天按離職前的基準:42,000 ÷ 30 = 1,400 元,10 天 14,000 元。
  4. 合計約 16,667 元。

用離職結算計算機:月薪填 42,000、遞延天數填 4、已休填 2,算出 12 天 × 1,400 元 = 16,800 元。比上面多約 133 元,原因是計算機所有天數都用你填的月薪算,沒有把遞延天數改用舊薪水。薪水在遞延之後有調過,請照上面的方式自己拆開算。

要先確認的事

  1. 當初有沒有協商遞延。如果公司從來沒問過你,只是上一期的天數沒換錢、直接挪到下一期,那上一期年度終結時就該發錢了(第 38 條第 4 項前段)。
  2. 遞延的天數有沒有記下來。第 38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把每年特休期日和未休日數發給的工資記在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離職前先向公司要這份紀錄核對。
  3. 遞延過的天數不是一直累積。條文寫的是次一年度終結時仍未休就應發給工資,所以還沒離職、遞延的那一年先結束了,那時就該拿到錢。如果你手上有好幾年前延下來、一直沒換錢的天數,怎麼追回,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為準。

打開離職結算計算機,直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