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離職要提前多久說?沒提前會怎樣?
一般正職(不定期契約)自己離職,要依年資提前告訴公司:做滿 3 個月未滿 1 年提前 10 天、滿 1 年未滿 3 年提前 20 天、滿 3 年以上提前 30 天。沒有提前講,離職照樣生效,公司也不能因此扣你的薪水;勞動部的說法是這屬於違約,公司若真的因此受損,可以和你協商或走民事途徑求償。
天數看年資
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和公司資遣你時同一張表:
| 繼續工作年資 | 至少提前幾天告訴公司 |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天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天 |
| 3 年以上 | 30 天 |
兩種特殊情況: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 3 年:第 15 條第 1 項,做滿 3 年後可以離職,但要提前 30 天。
- 不定期契約未滿 3 個月、或 3 年以內的定期契約:勞動部說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預告期間,要看雙方事前有沒有約定,約定內容要合理、不得顯失公平。
天數的數法,勞動部說明和公司資遣時相同:從通知的隔天起算,依日曆計算(假日也算),算到你最後一天上班。
公司說「找不到人接手,不准走」
不行。勞動部說明,終止契約是「形成權」,你的離職意思到達公司時就生效,不需要公司同意,公司不得拒絕或延後你離職。你把離職日期明確告訴公司後,就以你講的日期為準,公司不得強迫你繼續工作;公司想改日期,要再和你協商、取得你同意。
沒提前講,會怎樣
我們讀到的條文與勞動部說明,只寫到下面這幾點:
- 離職照樣生效。勞動部說明,自請離職未依規定預告,屬於違約行為,「並不影響其終止效力」。
- 公司不能扣薪。勞基法第 22 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部也說明,員工未預告離職造成公司損害時,公司得依民法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
- 公司真的受損,要另外求償。勞動部說明,公司若因此受有損失,得與勞工協商或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要透過協商或民事程序處理,不是公司自己開一個數字從薪水裡扣。
- 勞基法沒有處罰勞工未預告離職。第 79 條第 3 項處罰違反第 16 條者,列舉的條文裡沒有第 15 條。
至於「沒預告要賠幾天薪水」這種固定公式,我們在條文與勞動部說明裡都沒有讀到,請不要以為有一個法定金額;個案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見解為準。
算給你看
小婷 2025 年 3 月 1 日到職,打算做到 2026 年 6 月 30 日,月薪 38,000 元。
- 年資:到最後上班日是 1 年 4 個月,落在「1 年以上未滿 3 年」,要提前 20 天。
- 從通知隔天起算、依日曆算 20 天,最晚要在 6 月 10 日告訴公司(6 月 11 日到 6 月 30 日剛好 20 天)。
- 她自己離職,依勞基法第 18 條,不能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和資遣費。
離職結算計算機選「自己離職」,同樣顯示要提前 20 天;這個例子若這一期特休 7 天只休了 3 天,計算機算出特休未休工資 5,067 元(4 天 × 日薪 1,266.7 元),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都是 0。
提離職時
- 用書面、Email 或訊息提,寫清楚「最後上班日是哪一天」,留下送達時間。
- 如果其實是公司要你走、要你「自願離職」,那不是自己離職。勞動部說明,雇主不得以不當方法逼迫勞工自請離職;這種情況請改看公司資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