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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要?公司可以不給嗎?

更新:2026-10-17

離職時常被講成「離職證明」的其實有兩種。一種是勞基法第 19 條的服務證明書,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做過什麼、做多久,不管你是怎麼離職的,只要你開口要,公司都不能拒絕,違反可罰 2 萬到 30 萬元。另一種是申請失業給付用的離職證明文件,要寫明離職原因;公司不開時,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經就業中心同意用書面說明理由代替。

第一種: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部 2026 年 2 月的新聞稿補了三點:

  1. 不論離職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雇主都要依請求盡速發給。
  2. 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去要,雇主依法也不得拒絕。
  3. 依勞動部 83 年 4 月 18 日(83)台勞資二字第 25578 號函,內容以「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工資」為主。考績、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其他內容,要尊重你的意願才能寫,不能逕自登載。

違反第 19 條的罰則在勞基法第 79 條第 3 項: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不給、或內容寫了你不同意的事,勞動部的建議是檢附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第二種:申請失業給付用的離職證明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4 項: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所以這份文件的重點是離職原因。就業中心要看的是你是不是因為資遣、關廠、或勞基法第 14 條等「非自願離職」事由離開。服務證明書依上面的函釋,不一定會寫離職原因,兩者不能互相替代,要的時候請講清楚是哪一種。

公司不開、或寫成「個人因素」而你認為是被資遣,有三條路:

  1. 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第 25 條第 3 項本來就把縣市主管機關列為可以發證明的單位。
  2. 經就業中心同意,用書面說明理由代替:同一項後段。
  3. 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拿受理證明去辦:勞動部 2016 年的新聞稿建議,勞雇雙方對離職原因認知不同時,先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再用調解的證明文件去就業中心辦失業認定。施行細則第 19-3 條也列了「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可以用。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讓你在有爭議的期間仍然可以請領,但爭議結果確定你不符資格時,要在 15 天內返還。

公司可以不給嗎

服務證明書:不行,第 19 條是勞動部說的強制規定,有罰則。

失業給付用的離職證明:我們讀過的就業保險法條文裡,沒有找到「雇主不開就處罰」的條款;法律的設計是另開兩條路讓你不用靠公司(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釋明)。實務上各地勞工局見解可能不同,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為準。

算給你看:這張紙值多少

2021-07-01 到職、2026-06-30 被資遣、月薪 72,000 元、公司沒預告、特休這一期休了 5 天。離職結算計算機算出公司要付:特休未休 9 天 21,600 元(剛好在滿 5 年那天離職,這一期仍是 14 天,減已休 5 天)、預告期間工資 30 天 72,000 元、資遣費 2.5 個月 180,000 元,合計 273,600 元。

如果公司卻在證明上寫「自願離職」,這 273,600 元裡的預告工資和資遣費(合計 252,000 元)就會被爭執,失業給付也可能卡關。失業給付另外算:假設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40,000 元(實際以勞保局紀錄為準),每月 60% 是 24,000 元,最長 6 個月(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這就是為什麼離職原因那一行要在離職前就確認。

打開離職結算計算機,直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