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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簽自願離職,簽了會怎樣?

更新:2026-10-17

簽了自願離職,文件上就變成「你自己要走」。依法條,自己離職沒有資遣費、沒有預告期間工資,反過來你還要提前告知公司;失業給付只給非自願離職的人,離職原因寫成自願,就業中心那一關會卡住。所以公司要你走,你可以不簽,請公司照資遣的程序辦。

三個差別,逐項看

公司資遣(勞基法第 11 條)自己離職
資遣費有:新制每滿一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多 6 個月(勞退條例第 12 條)沒有:勞退條例第 12 條只列第 11、13 條但書、14、20 條等情形
預告公司要依年資提前 10、20、30 天預告,沒預告要付預告期間工資(第 16 條)換你要依同樣天數預告公司(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
失業給付屬於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不在非自願離職的範圍

勞基法第 18 條另外寫明,依第 15 條終止契約的,「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公司可不可以叫你自己寫離職

勞基法第 11 條列了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契約的五種情形: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要你走,就該說明是哪一款,照資遣辦。

勞動部在試用期的說明裡講得很直接:試用結果不適任,雇主「仍應回歸『不能勝任工作』資遣,而不得命勞工自請離職」。

已經簽了怎麼辦

分三種情況:

  1. 其實是關廠、公司給優惠方案讓你選:勞動部 2017 年函示,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而離職的事實明確,即使選擇優惠方案自願離職,「並不影響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認定,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2. 是被騙或被脅迫才簽的:民法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可以撤銷;第 93 條規定要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簽名後超過十年就不能撤銷。你的情況算不算詐欺或脅迫,要看事實與證據,請以勞動部、地方勞工局或法院的判斷為準。
  3. 公司本身違法,例如欠薪、不給加班費:勞基法第 14 條讓你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一樣有資遣費,也屬於就業保險法的非自願離職。依第 1 款、第 6 款要在知悉之日起 30 天內提出。

不管哪一種,先保留證據:公司叫你簽的訊息、會議紀錄、錄音、通知信、薪資單。再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局諮詢或申請調解。

算給你看:簽與不簽差多少

2023-04-01 到職、2026-09-30 最後一天上班、月薪 45,000 元、新制,這一期特休休了 4 天。用離職結算計算機算:

照資遣辦,公司沒有預告

  • 特休未休:這一期 14 天,減已休 4 天,10 天 × 日薪 1,500 = 15,000 元
  • 預告期間工資:年資 3 年以上應預告 30 天,30 × 1,500 = 45,000 元
  • 資遣費:3 年 6 個月 → 1.75 個月 × 45,000 = 78,750 元
  • 合計 138,750 元

簽了自願離職

  • 特休未休:一樣 15,000 元(契約終止時未休日數本來就要給工資,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
  • 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0 元
  • 合計 15,000 元

差了 123,750 元,還沒算失業給付。就算公司有提前 30 天預告,資遣費 78,750 元也還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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