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試算的平均工資要填多少?稅前還是實領、年終和三節獎金算不算
資遣費試算表上的「平均工資」,要填扣勞健保之前的全薪,不是實領金額。年終獎金、端午和中秋的節金,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不算進平均工資。所以月薪固定 72,000 元的人,就填 72,000。
這題的原型
PTT Salary 板有人這樣問:
假設工作滿 5 年,月薪是 72000,扣勞健保實領 68951……公司還會在中秋給 0.5 個月、端午給 0.5 個月、年終給 1 個月,那平均工資的欄位是填 1. 72000、2. 68951、3. 72000×14/12、4. 68951×14/12?
答案是 1. 72,000。下面一個一個說為什麼。
為什麼不是實領 68,951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工資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健保的自付額是公司從你的工資裡代扣、替你繳出去的錢,它本來就是你工資的一部分,只是沒有進到你的帳戶。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在說明勞退提繳工資時也寫得很直接:「勞基法規定,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皆屬工資,所以應該以全薪申報提繳工資……不能以底薪或扣除勞工勞健保自付額後之實領薪資申報。」那段講的是勞退提繳工資,但它依據的工資定義,就是平均工資用的同一條(勞基法第 2 條)。
為什麼不乘 14 再除 12
平均工資的「工資」要符合經常性給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列了不算經常性給與的項目,其中兩款剛好就是題目裡的獎金:
- 第 2 款:「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 第 3 款:「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年終 1 個月、端午 0.5 個月、中秋 0.5 個月都在這兩款裡,所以不能攤進月平均工資。把一年 14 個月的總收入除以 12,等於把這些排除項目又加回去了。
什麼會算進去
名目不是重點,要看它是不是「因工作而獲得、經常性」的給付。勞動部「平均工資相關函釋」收錄的一則見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16 日台 76 勞動字第 3932 號函)就是例子:每月固定發的伙食津貼,細則第 10 條沒有把它排除,「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
所以每個月固定發、跟工作有關的津貼或加給,原則上要算進去。反過來,如果公司把一筆每月都發、金額固定的錢取名叫「獎金」,名字不會讓它自動被排除。個別項目算不算,有爭議時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的認定為準。
另外兩個常見的情況:
- 離職時領的特休未休工資:勞動部說明,契約終止時發給的未休特休工資「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 計算期間要扣掉的日子:施行細則第 2 條列了不計入的期日或期間,例如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以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最後這一款要有減少工資才不計入。
算給你看
用 PTT 那題的條件:2021 年 7 月 1 日到職,2026 年 6 月 30 日被資遣,新制年資剛好 5 年,資遣費是 2.5 個月平均工資。四個選項放進離職結算計算機:
| 平均工資填 | 資遣費 | 對不對 |
|---|---|---|
| 72,000 | 180,000 | 正確 |
| 68,951(實領) | 172,378 | 少算 7,622 元 |
| 84,000(72,000 × 14 ÷ 12) | 210,000 | 多算 30,000 元 |
68,951 × 14 ÷ 12 那個選項,等於一邊少算勞健保、一邊多算獎金,兩個錯混在一起,也不對。
月薪不固定的人
上面是月薪每個月都一樣的情況。如果最後 6 個月中間有加薪,或每月金額會變動的經常性給與,就要把這 6 個月的工資逐月加起來,填進計算機「更準一點(選填)」裡的「最後 6 個月工資總額」,它會自動除以 6。薪資單是最直接的依據;某個項目算不算工資拿不準時,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的見解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