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曆年制,離職時特休會被按比例砍嗎?
不會。公司平常用曆年制、按比例分段給特休可以,但勞動部明講: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依勞工的「到職日」(即週年制)計算你實際工作年資的特休天數,沒休完的換成工資。你已經取得的那一整筆,不會因為年度中間離職就變成只按比例給。
曆年制是什麼,為什麼平常可以分段
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列了三種休假期間,勞雇雙方可以協商選一種:
- 從受僱當日起算的每一週年(週年制)。
- 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曆年制)。
- 學年度、會計年度或雙方約定的年度。
曆年制的公司為了讓大家在同一個年度結算,常把一個人的特休拆成兩段,按比例放在兩個曆年裡。勞動部的說法是,在勞工法定特休天數不減損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段計給「尚無不可」。
離職時換回週年制
同一份勞動部問答接著寫:「但是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即週年制)計算給予勞工實際工作年資之特別休假日數。」
另一份勞動部新聞稿講得更直白,並給了例子:勞工 110 年 3 月 1 日到職、111 年 4 月 1 日離職,年資已滿一年,享有滿半年的 3 天加上滿一年的 7 天,共 10 天;其中滿一年的 7 天,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 7 天的權利,如果還有 6 天沒休,就要折算 6 天工資。
反過來,勞動部也說明:做了 1 年又 1 個月離職、公司已給滿一年的 7 天,多出來那 1 個月的零頭年資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條件,公司不另外按比例給假,並不違法。也就是說,沒滿的不必按比例補,已滿的也不能按比例砍。
算給你看
小芳 2024 年 3 月 1 日到職,最後工作日 2025 年 4 月 30 日,月薪 39,000 元,公司用曆年制。滿一年那一期她已休 1 天。
- 用到職日算年資:1 年 2 個月,這一期是完整的 7 天,不按 2025 年在職幾個月打折。
- 沒休:7 − 1 = 6 天。
- 日薪:39,000 ÷ 30 = 1,300 元。
- 特休未休工資:6 × 1,300 = 7,800 元。
如果滿半年那 3 天她當時沒休、公司也還沒換成錢,要一起算:在離職結算計算機的「遞延天數」填 3,結果變成 9 天、11,700 元。
計算機一律用到職日算,不處理公司曆年制怎麼分段。公司系統顯示的剩餘天數如果比計算機多(公司給得比法律多),用「公司給的天數」那格填。
薪資單上特休沒換成錢,可以先做的事
有人在 PTT 問:「公司過去採用歷年制計算特休…結果昨天收到薪資單 我的特休9天沒有換成薪水」(原文照錄,「歷年制」就是曆年制)。單看這一句無法判斷原因,但有幾件事可以先做:
- 勞基法第 38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把每年特休期日和未休日數發給的工資,記在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先向公司要這份通知與計算方式。
- 用到職日自己算一次你應有的天數,扣掉實際休過的,再對照公司的數字。
- 勞基法第 38 條第 6 項:勞工主張權利時,雇主如果認為權利不存在,要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談不攏,勞動部提醒可以帶著事證向當地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公司曆年制分段的細節各家不同,個案怎麼對帳,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的見解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