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沒保勞保,可以馬上離職還拿資遣費嗎?
可以。公司不依約發薪、沒有依法幫你保勞保、片面減薪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的情形,你可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不經預告」直接離職,並且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要注意的是期限:依第 1 款、第 6 款離職,要在知道情形(第 6 款可從知道損害結果)起 30 天內提出。
哪些情況可以用第 14 條
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列了六款,最常遇到的是後兩款:
- 第 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欠薪),或對按件計酬的勞工不供給充分的工作。
- 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勞動部舉的第 6 款例子包括:未給付加班費、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勞動部另整理過的行政解釋與判決(見下方出處頁)還有:
- 雇主片面調減薪資(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679 號)。
- 未經勞工同意把日班改成晝夜輪班,勞工不同意而依第 6 款離職,雇主應發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2 月 11 日台勞動字第 9639 號函)。
- 雇主調動工作違反契約約定或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的調動五原則。
所以「被要求上夜班,能不能爭取資遣費」,關鍵在你的勞動契約原本有沒有約定輪班;原本約定日班、公司片面改,就有機會適用第 6 款。
沒有提繳勞退、沒有保健保是否一樣適用,我們沒有讀到勞動部針對這兩項的說明;實務上各地勞工局見解可能不同,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為準。
30 天期限怎麼算
第 14 條第 2 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條文寫的 30 天限制只針對第 1 款和第 6 款,第 5 款欠薪沒有列在這一項裡。但同一件事常常同時可以主張第 5 款與第 6 款,怎麼認定要看個案,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見解為準。最穩的做法是發現之後 30 天內就提出,並用書面寫明依據第 14 條第 1 項第幾款。
資遣費怎麼算
第 14 條第 4 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也把第 14 條列入,所以:
- 勞退新制:每滿 1 年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最高 6 個月。
- 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
第 4 項只準用第 17 條,沒有準用第 16 條,所以這種離職沒有預告期間工資,也不用提前預告公司。
算給你看
阿凱 2021 年 7 月 1 日到職,公司連續兩個月遲發薪水,他在 30 天內以書面依第 14 條離職,最後工作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月薪 42,000 元,勞退新制,這一期特休 14 天只休了 5 天(他在滿 5 年那天就離職,依勞動部見解要滿年資的隔天仍在職才取得下一級的 15 天,所以這一期仍是 14 天)。
離職結算計算機選「公司違法,依第 14 條離職」算出:
| 項目 | 金額 | 怎麼算 |
|---|---|---|
| 資遣費 | 105,000 元 | 新制 5 年 → 2.5 個月 × 月平均工資 42,000 |
| 特休未休工資 | 12,600 元 | 9 天 × 日薪 1,400(月薪 ÷ 30) |
| 預告期間工資 | 0 元 | 第 14 條離職沒有這一項 |
| 合計 | 117,600 元 |
被欠的那兩個月薪水是另一筆債,不在計算機裡,要另外向公司請求。
公司說資遣費要分期
資遣費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天內發給(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舊制依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項)。公司拖延或想分期怎麼處理,見資遣費什麼時候要給。
離職前先留證據
- 薪資單、轉帳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公司通知改班的訊息。
- 離職通知寫明條款與日期,保留送達紀錄。
-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因勞基法第 14 條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符合其他條件就能申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