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可以領失業給付嗎?要準備什麼?
可以。公司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你,就業保險法把它算成「非自願離職」。只要離職退保那天往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有工作能力也想繼續工作,就能去就業中心辦求職登記;登記後 14 天內沒有被推介到工作或安排職訓,就完成失業認定,由勞保局發給失業給付。
誰算「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寫得很清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所以除了被資遣,公司欠薪、違法讓你依勞基法第 14 條不經預告離職,也算在內。自己想換工作而離職,不在這個範圍。定期契約做滿離職的另有規定: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離職後超過一個月還沒找到工作,視為非自願離職(第 11 條第 2 項)。
要準備的文件
施行細則第 13 條列的是: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本人名義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身心障礙者另附身心障礙證明;有扶養眷屬的,另附戶口名簿影本等證明
離職證明要寫明你的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和離職原因(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4 項)。公司不給或寫的原因跟事實不符,可以先看另一篇〈離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要〉。
去哪裡、怎麼辦
勞動力發展署的頁面寫明:離職退保翌日起 2 年內,帶著離職證明與身分證件,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中心或就業服務站)辦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接受就業諮詢。也可以先在台灣就業通「失業給付線上申請」填寫,但署方頁面提醒親自辦理的時間與方式要在上班日跟就業中心約定。對認定有疑問可打 0800-777-888。
之後的節奏:
- 給付從求職登記的第 15 天起算(就業保險法第 20 條)
- 每個月要親自回就業中心辦失業再認定,並提供至少 2 次求職紀錄,否則會停發(勞動力發展署頁面)
- 推介的工作工資低於你每月可領的失業給付、或地點離住處 30 公里以上,不接受仍可請領(第 13 條);沒有這兩種情形而拒絕,就業中心應拒絕受理申請,也就是領不到(第 15 條第 1 款)
- 勞保局審核符合後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約 3 到 5 個工作日入帳(勞動部頁面)
可以領多少、領多久
第 16 條: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按月發,最長 6 個月;退保時年滿 45 歲或有身心障礙證明的,最長 9 個月。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加給 10%,最多加到 20%(第 19-1 條)。
注意基準是「投保薪資」,不是你的月薪。兩者是不是一樣,可以問公司或勞保局。
算給你看
2021-07-01 到職、2026-06-30 被資遣、月薪 72,000 元、公司沒有預告、特休這一期休了 5 天。離職結算計算機算出公司要付:
- 特休未休 9 天 × 2,400 = 21,600 元(剛好在滿 5 年那天離職,依勞動部說明要滿期間的「翌日」仍在職才取得下一級,所以這一期還是 14 天,減已休 5 天)
- 預告期間工資 30 天 × 2,400 = 72,000 元
- 資遣費 2.5 個月 × 72,000 = 180,000 元
- 合計 273,600 元
失業給付是勞保局另外發的,不在計算機範圍。假設這個人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 40,000 元(實際數字以勞保局紀錄為準),每月 60% 是 24,000 元,沒有扶養眷屬、未滿 45 歲,最多領 6 個月,合計 144,000 元。
跟公司對離職原因有爭議時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因離職事由跟原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仍可以請領失業給付;但如果爭議結果確定你不符資格,要在確定之日起 15 天內把領到的錢還回去。勞動部的建議是先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拿調解受理的證明去就業中心辦失業認定。個案能不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請以就業中心與地方勞工局的判斷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