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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沒休完怎麼換錢?日薪怎麼算

更新:2026-10-17

離職時還沒休完的特休,公司要換成工資給你,不管是你自己離職還是被資遣。金額是「沒休的天數 × 一日工資」;月薪制的一日工資,是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除以 30。原則上離職當天就要結清,最晚在原本約定的發薪日給。

法律怎麼寫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契約終止就是離職,條文沒有區分是誰提的。勞動部也重申: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的日數結算工資。

一日工資怎麼算

施行細則第 24-1 條第 2 項第 1 款寫了兩件事:

  1. 金額=未休畢的特休日數 × 一日工資。
  2. 一日工資=契約終止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如果是月薪,就是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除以 30。

所以月薪制不用管那個月是 28 天還是 31 天,固定除以 30。

哪些錢要算進去

條文用的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加班費不在裡面。勞動部特別點名一種常見的少算:公司只用「本薪」或「底薪」算,沒有照第 24-1 條的基準,結果少給。如果你的薪資單上除了本薪,還有每個月固定發的津貼,是否要算進去,請拿薪資單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確認,各項津貼的性質要個別判斷。

年終獎金不能拿來抵

勞動部明講,特休未休工資和公司依民俗發的年終獎金是兩回事,公司不能說「年終已經包含特休錢」而不給。

什麼時候要拿到

施行細則第 24-1 條第 2 項第 2 款:契約終止的情況,依細則第 9 條辦理,也就是「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部的說法是原則上終止契約時就結清,至遲在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勞動部的例子:每月 5 日發薪,2 月 20 日離職時還有 6 天沒休,那 6 天的工資如果離職當天沒給,最晚 3 月 5 日要給。

算給你看

阿傑 2021 年 7 月 1 日到職,最後工作日 2026 年 8 月 31 日,月薪 72,000 元,這一期已休 5 天。

  1. 年資 5 年 2 個月,離職結算計算機算出這一期 15 天。
  2. 沒休:15 − 5 = 10 天。
  3. 日薪:72,000 ÷ 30 = 2,400 元。
  4. 特休未休工資:10 × 2,400 = 24,000 元。

如果前一年還有經過協商遞延、到現在都沒休的天數,也要一起算錢,在計算機的「遞延天數」那格填上。遞延天數的一日工資,細則規定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的基準計發,也就是當年那時的薪水,不一定是你離職時的薪水;計算機一律用你填的月薪算,薪水中間有調過的要自己補差額。

公司不給怎麼辦

勞基法第 38 條第 6 項規定,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果認為權利不存在,要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勞動部也提醒,雇主違反規定時,勞工可以帶著薪資單、請假紀錄等事證,向當地的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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