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什麼時候要給?公司拖著不給、想分期怎麼辦
資遣費要在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新制寫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舊制寫在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項,保留的舊制年資寫在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三條都是 30 日。公司超過期限沒給,可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向工作地的縣市勞工局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逾期可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屆期沒給還會按次處罰。
30 天從哪天開始數
「契約終止」那天,勞動部的說明是勞動契約終止日,也就是契約存續的最後一天,通常就是你的最後工作日。
民法第 120 條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最後工作日不算,隔天才是第 1 天。
例:2021 年 7 月 1 日到職、2026 年 6 月 30 日最後工作日、月平均工資 72,000 元、新制年資 5 年。
- 資遣費:72,000 × 2.5 = 180,000 元(用離職結算計算機算過)
- 30 天:7 月 1 日是第 1 天,數到第 30 天是 7 月 30 日
過了 7 月 30 日還沒入帳,就已經逾期。
公司說要分期,怎麼回應
勞基法第 17 條、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12 條寫的都是「三十日內發給」,條文裡沒有分期的規定。對照之下,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的退休金有寫:雇主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資遣費的條文沒有這一段。
所以公司提出分期時,可以這樣回應:
- 書面(Email 或通訊軟體)回覆:「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舊制為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項),資遣費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請於 ○ 月 ○ 日前給付。」
- 不要口頭答應分期,也不要簽「同意分期」或「拋棄其餘請求」的文件。
- 如果你考慮接受分期,先打 1955 或問勞工局。勞工自己同意分期之後,主管機關會怎麼認定,實務上各地勞工局見解可能不同,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為準。
拖著不給:四條路
1.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網站列的「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先打來確認狀況、該找哪個單位。
2. 向主管機關申訴
勞基法第 74 條第 1 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第 2 項規定雇主不得因為你申訴而解僱、降調、減薪或做其他不利處分,做了也無效。實際受理的窗口,通常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處)。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1 項:申請調解要「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也就是向你工作地點所在的縣市申請,不是公司登記地。
4. 公司被處罰的依據
- 新制、保留舊制年資:勞退條例第 45-1 條,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或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的「給與標準或期限」,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按次處罰。
- 舊制:勞基法第 78 條第 1 項,未依第 17 條規定的標準或期限給付,罰鍰金額相同,同樣限期給付、按次處罰。
公司倒了怎麼辦
勞基法第 28 條第 1 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事時,雇主未依勞基法或勞退條例給付的資遣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等擔保債權相同,未獲清償的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權。同條第 2 項另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同條第 5 項,雇主積欠的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時,由這個基金墊償;依第 2 項第 2 款,墊償的退休金與資遣費合計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申請條件與流程,請向勞動部或勞工局確認。
先準備好的東西
申訴或調解時,帶著這幾樣會快很多:資遣通知(或證明是公司要你走的對話紀錄)、最後 6 個月的薪資單、勞保或勞退的投保紀錄、公司提分期或拖延的訊息截圖。金額先用離職結算計算機算好,附上算式一起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