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資遣費怎麼算?2005 年前到職、有保留舊制年資的人
舊制資遣費是年資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平均工資,剩下的月數按比例算,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而且沒有上限(勞基法第 17 條第 1 項)。只有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就已經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人才會有舊制年資。如果你後來改選新制,舊制那一段年資會保留,資遣時兩段分開算再加總。
誰有舊制年資
勞動部「舊制資遣費」頁面寫的適用對象是:94 年(2005 年)7 月 1 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並且
- 「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
- 「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
這兩種狀況的法源在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 8 條: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施行後仍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可以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的退休金規定。但離職後再受僱時,要適用新制。
- 第 9 條:選擇留在舊制的人,5 年內還可以改選新制。
- 第 11 條第 1 項:改選新制的人,改選前的年資「應予保留」。
所以「2005 年前到職」本身還不夠,還要是一直在同一家公司。中間離職再回來,回來之後就是新制。
公式
勞基法第 17 條第 1 項: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跟新制比,差在三個地方:
| 舊制(勞基法第 17 條) | 新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 | |
|---|---|---|
| 每滿一年 | 1 個月平均工資 | 1/2 個月平均工資 |
| 零頭天數 |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 按比例 |
| 上限 | 沒有 | 6 個月 |
勞動部的範例:平均工資 30,000 元、舊制年資 3 年 6 個月 15 天。15 天進位成 1 個月,所以是 30,000 × {3 +〔(6 + 1)÷ 12〕},約 107,500 元。本站計算機算同一組條件,結果相同。
保留年資用哪一天的工資算
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寫的是:保留的年資,在契約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等規定終止時,雇主要「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也就是說,2005 年以前那幾年,用的是你離職前 6 個月的工資,不是當年的薪水。
同一條第 3 項另外規定,勞雇雙方可以在契約存續期間,以不低於勞基法第 55 條、第 84 條之 2 的標準先把保留年資結清。已經結清過的年資,資遣時就不會再算一次。不確定自己有沒有結清過,可以問公司要當年的結清紀錄。
算給你看
以下都用:最後工作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月平均工資 50,000 元。
例一:一直留在舊制。 2000 年 3 月 1 日到職,年資 26 年 4 個月。
- 每滿一年給一個月:26 個月;剩下 4 個月按比例:4/12 個月;合計 26.333 個月
- 50,000 × 26.333 ≒ 1,316,667 元
例二:2005 年 7 月 1 日改選新制。 同樣 2000 年 3 月 1 日到職。
- 舊制年資:2000/3/1 到 2005/6/30,5 年 4 個月 → 5.333 個月
- 新制年資:2005/7/1 到 2026/6/30,21 年 → 21 × 1/2 = 10.5 個月,超過上限,只算 6 個月
- 合計 11.333 個月 × 50,000 ≒ 566,667 元
勞動部頁面寫: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的勞工,「依上開規定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新制的 6 個月上限只套在新制那一段,舊制那段不受影響。
計算機的範圍
本站離職結算計算機在「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選新制」時,假設你是在 2005 年 7 月 1 日當天改選新制,舊制年資算到 2005 年 6 月 30 日。如果你是依勞退條例第 9 條第 2 項在之後幾年才改選,舊制那段會比較長,計算機的結果會偏低,要用實際改選日自己分段算,或以勞保局的提繳紀錄、公司的人事紀錄為準。各地勞工局對個案的認定可能不同,有爭議時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