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SCON AI 小工具

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特休怎麼算?

更新:2026-10-18

有。試用期被公司以「不適任、沒通過」請走,勞動部的說明是雇主要回到「不能勝任工作」辦資遣,照年資預告、給資遣費和謀職假,不能叫你自己寫離職單。年資從你受僱那天就開始算,試用期也算在內。特休則要看年資有沒有滿 6 個月,沒滿就還沒有法定特休。

試用期不是「可以隨時叫你走」的期間

勞動部 2025 年的說明寫得很直接:法令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雙方可以約定,但試用期間的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

雇主於該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需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始得終止契約,尚不得以試用為由訂定定期勞動契約或與勞工約定得任意隨時終止契約。

所以「試用期內雙方可隨時終止、不給資遣費」這種約定,對照這段說明是站不住的。試用期要延長,勞動部也說要和你協商,雇主不能自己決定。

年資從第一天算

施行細則第 5 條: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勞基法第 84-2 條也寫「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動部的試用期說明引的就是這一條。試用期轉正之後,年資不會重新歸零。

三筆錢分開看

項目年資條件條文
資遣費(新制)沒有門檻,未滿一年按比例算勞退條例第 12 條
預告期間滿 3 個月才有:3 個月到未滿 1 年要 10 天前預告勞基法第 16 條
特休滿 6 個月到未滿 1 年給 3 天勞基法第 38 條

公司沒有照第 16 條的天數預告,要付預告期間的工資(第 16 條第 3 項)。接到預告後,你為了找工作可以請假外出,每星期不超過兩天的工作時間,工資照給(第 16 條第 2 項)。

算給你看

用離職結算計算機的同一套核心,月薪 36,000 元、新制、公司沒有預告,兩種情況:

情況一:2026-03-02 到職,2026-05-29 最後一天上班(年資 2 個月 28 天)

  • 資遣費:1/2 ×〔0 年+(2 個月+28 天 ÷ 30)÷ 12〕≈ 0.1222 個月 × 36,000 = 4,400 元
  • 預告工資:年資未滿 3 個月,第 16 條沒有要求預告,0 元
  • 特休:未滿 6 個月,0 天
  • 合計 4,400 元

情況二:2026-01-05 到職,2026-07-31 最後一天上班(年資 6 個月 27 天)

  • 特休未休:3 天 × 日薪 1,200(月薪 ÷ 30)= 3,600 元
  • 預告工資:應預告 10 天,公司沒預告,10 × 1,200 = 12,000 元
  • 資遣費:0.2875 個月 × 36,000 = 10,350 元
  • 合計 25,950 元

兩個情況只差四個月,金額差了五倍多,主要是跨過了「3 個月」和「6 個月」兩條線。計算機的月平均工資在你沒填前 6 個月工資總額時,先用月薪 × 6 ÷ 6;做不到 6 個月的人,可以把整段在職期間的工資總額(最後一天不算)填進「最後 6 個月工資總額」,計算機會照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用實際天數算;不確定就留空,用月薪算。

公司叫你「自己寫離職」怎麼辦

勞動部的說明寫明,試用不通過時雇主「不得命勞工自請離職」。如果你已經被要求這樣做,先保留對話、通知、考核紀錄,再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局詢問。對方實際依哪一款終止、你的情況算不算「不能勝任」,實務上各地勞工局見解可能不同,請以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為準。

打開離職結算計算機,直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