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資遣員工?
公司要資遣員工,只能是勞基法第 11 條列的五種情形: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而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員工確不能勝任工作。另外第 13 條但書的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定,也可以。不符合這些情形,公司就不能片面資遣;符合的話,也要依第 16 條預告、依法發資遣費。
第 11 條的五種情形
第 11 條開頭寫的是「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只有下面這五種: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部的《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調解業務參考手冊》整理了法院怎麼審查這幾款,下面摘它引的判決要旨。
虧損、業務緊縮不是公司說了算
- 虧損和業務緊縮是兩個不同的理由,要分別審查;虧損不一定緊縮業務,緊縮也不一定虧損(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911 號)。
- 「業務緊縮」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期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都明顯減少,整體業務應予縮小(同上)。
- 虧損要就公司歷年經營與獲利狀況做相當時間的持續觀察來判斷(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勞上字第 78 號)。
- 以業務緊縮資遣,必須確實沒辦法繼續僱用;如果沒有多出來的人力,或只是一部分停掉、其他部門照常運作甚至業務增加還在用人,就不能用這一款(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2767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 2024 號)。
手冊也提醒調解人查一件事:資遣後短時間內有沒有另外招募新人,尤其是相同職務。
業務性質變更
指雇主基於經營決策或因應環境、市場競爭,改變經營方式或調整營運策略,使企業內部產生結構性或實質上的變化(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057 號等)。而且條文要求同時符合「有減少勞工之必要」與「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不是部門改組就能直接資遣。
不能勝任
第 5 款爭議最多,判斷標準和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另外寫在〈公司說我不能勝任要資遣我,合法嗎?〉那一篇。
第 13 條:職災醫療期間、產假期間原則上不能資遣
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第 50 條的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的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書是唯一例外: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跟「懲戒解僱」不一樣
第 12 條是另一條路:員工有重大違規(例如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依第 18 條,這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動部的說明把兩者分開列:第 11 條要預告並給資遣費,第 12 條不用。公司用哪一條,決定你拿不拿得到錢,所以要看資遣通知書上寫的是哪一條哪一款。
不能用「請你自願離職」繞過去
勞動部說明,雇主若符合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應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不得以不當方法或手段逼迫勞工自請離職。
算給你看
小陳 2021 年 7 月 1 日到職,公司以業務緊縮資遣他,當天通知、2026 年 6 月 30 日就是最後工作日,月薪 72,000 元,勞退新制,這一期特休 14 天休了 5 天。
離職結算計算機選「公司資遣」算出:
| 項目 | 金額 | 怎麼算 |
|---|---|---|
| 資遣費 | 180,000 元 | 新制 5 年 → 2.5 個月 × 月平均工資 72,000 |
| 預告期間工資 | 72,000 元 | 應預告 30 天、公司 0 天,30 天 × 日薪 2,400 |
| 特休未休工資 | 21,600 元 | 9 天 × 日薪 2,400 |
| 合計 | 273,600 元 |
這一期是 14 天而不是 15 天,因為他剛好在滿 5 年那天離職;勞動部說明要滿一定期間「之翌日如仍在職」才取得下一級特休。
計算機只算「如果資遣合法,該拿多少」。公司援用的理由是否真的成立(例如是不是真的業務緊縮),計算機判斷不了;雙方對資遣事由有爭議時,個案請以地方勞工局或法院的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