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要寫什麼?有限公司為什麼沒有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開股東會,議事錄依公司法第 183 條要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會後二十日內分發各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依第 207 條準用同一條。有限公司在公司法裡沒有「股東會」,重要事項以股東表決權同意決定;辦變更登記的多數事項,要附的是股東同意書。
股東會議事錄:第 183 條第 1 至 5 項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同條第 6 項是罰則: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決議方法」怎麼寫
每一案除了寫結果,還要寫怎麼決議的。經濟部商業司 94 年編製的股東會填寫範例(範例自己標「僅供參考」),決議欄是這樣寫:
決議: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 %。
也就是寫出同意的表決權數和比例,例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0,000 權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 80%」。注意寫的是表決權,不是股數。公司法第 179 條第 1 項:
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同條第 2 項另外列了無表決權的股份(例如「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這時表決權數跟股數就不一樣。
二十日最晚是哪天
依民法第 119 至 121 條,會議當天不算,從隔天起算第 20 天截止。例如 115 年 10 月 17 日開會,最晚 11 月 6 日。末日遇到假日能不能順延,民法第 122 條講的是「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分發議事錄適不適用,條文沒有直接講,保守起見在那天以前分發完。算法跟社區那篇一樣。
董事會議事錄:第 207 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
所以董事會議事錄也要記載決議方法、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會後二十日內分發、永久保存。
有限公司為什麼沒有股東會
公司法第三章(有限公司,第 98 至 113 條)沒有「股東會」,決定事情靠股東的表決權。第 102 條第 1 項: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第 113 條第 1 項: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所以搜「有限公司 會議記錄範本」時要先分清楚:股東之間開會討論,可以照一般會議記錄寫一份紀錄留存、給股東確認;但辦變更登記時,多數事項(改章程、改名稱、增減資、出資轉讓等)要附的是股東同意書,這份會議紀錄不能取代它。每一項變更要附哪些文件,以公司登記辦法第 5 條與附表三為準;股東同意書的空白表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用工具排
會議記錄產生器選「股東會」或「董事會」,每一案有決議卻沒寫表決方法會提醒你;填會議日期會算出最晚分發日;簽名欄寫「主席(簽名或蓋章)」。選「有限公司」做出來的是股東討論紀錄,紀錄上會寫明不能取代股東同意書。
工具做出來的樣子(範例)
下面這份是用會議記錄產生器「股東會」類型實際產出的文字版(按「複製文字版」得到的就是這份)。公司、人名、數字都是我們編的範例,不是任何一家真的公司。
範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 115 年度
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 115 年 6 月 19 日(五) 10:00–10:40
會議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主席:王大明(董事長)
紀錄:陳小華
出席:3 人;出席股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00,000 股之 80,000 股(表決權 80,000 權)(王大明、林志明、張美玲)
【報告事項】
一、114 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 114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討論事項】
第 1 案:承認 114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說明:業經董事會編造,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
表決方法及結果:投票表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8,000 權同意通過,佔總表決權數 78%
決議:照案承認。
第 2 案:承認 114 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明:盈餘分配表如附件。
決議:照案承認。
散會:10:40
這份範例故意留了一個缺:第 2 案有決議、沒寫決議方法。填表時工具會在第 2 案底下顯示提醒「第 2 案還沒寫決議方法(公司法第 183 條要記載)」——第 183 條第 4 項要記載的是「決議方法」,只寫「照案承認」不夠。補上一行跟第 1 案同樣格式的表決權數與比例,這份才齊。
同一份資料,工具還會給兩樣東西:
- 最晚分發日:會議日期填 2026-06-19,工具算出「最晚 2026-07-09(四)前分發各股東(可用電子方式)」,也就是會議當天不算、隔天起算第 20 天;同一處還會提醒「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出席股東簽名簿與代理出席委託書至少保存一年」。
- 列印版的簽名欄與依據:列印版底部是「主席(簽名或蓋章)」和「紀錄」兩個簽名欄,簽名欄下面一行印出公司法第 183 條要記載的項目。
本篇引用的公司法第 102、113、179、183、207 條與民法第 119 至 122 條,2026-10-18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重新查閱,引文逐字相符;經濟部商業司填寫範例同日重新下載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