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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突發事件被留下來加班,加班費怎麼算?

更新:2026-10-18

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被留下來加班,加班費是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不是一般加班的 4/3、5/3。這種加班可以超過一天 12 小時、也不算進每月 46 小時,但公司要在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就報地方勞工局備查),事後還要給你適當的休息(一般是下班到再上班至少 12 小時;輪班制剛好換班的,可以依第 34 條給連續 11 小時)。如果是例假、國定假日被叫回來,改依第 40 條:工資加倍,事後補假。

條文

勞基法第 32 條第 4 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勞動部怎麼解釋

勞動部 110 年 5 月 1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00130312 號函(同樣的說明也出現在 109 年的兩則函):

  • 第 32 條第 4 項「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計算。」
  • 第 40 條「之特殊加班規定運用於『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並且「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6 日』之原則性規範」;「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 7 天內給予補假休息」。

「適當之休息」是多久:勞動部 111 年 11 月 15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0141048 號函,引內政部 74 年函,「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之休息時間」;同一函也說,輪班制且有更換班次的,事後的適當休息「得依同法第34條第2項所定休息時間給予」,也就是連續 11 小時。

24 小時內報備:勞動部 111 年 9 月 3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0140917 號函說,期限如果落在主管機關下班或放假時間,「得順延至該機關次一上班日之下班前完成通報」,而且「不限以紙本或特定形式報送」。

什麼算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勞動部 109 年 3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0050303 號函:「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天災」和「突發事件」的範圍,條文和上面這些函釋都沒有逐項列出,個案請以勞工局認定為準。

颱風天照常上班,不一定就是第 32 條第 4 項的情形。勞動部澄清稿說,原定上班日遇天然災害,出勤規範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應雇主要求照常出勤的,「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這裡用的是「宜」。真正適用第 32 條第 4 項加倍的,是公司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你在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作。

四種日子怎麼算

月薪 36,000 元,每小時工資 150 元(36,000 ÷ 30 ÷ 8)。

哪一天依據例子加班費
平日,下班後被留下來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加班 4 小時150 × 2 × 4 = 1,200 元
休息日第 24 條第 2 項上班 6 小時150 × 2 × 4/3 + 150 × 4 × 5/3 = 1,400 元
例假第 40 條上班 10 小時150 × 8 + 150 × 2 × 2 = 1,800 元
國定假日第 40 條上班 10 小時150 × 8 + 150 × 2 × 2 = 1,800 元

說明:

  • 平日:加班費計算機算平日加班用的是一般倍率(4 小時是 900 元),不會套天災加倍,所以 1,200 元是照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手算的。如果搶修到第 6 小時,150 × 2 × 6 = 1,800 元;一天 14 小時,依函釋不受 12 小時限制,但下班後要隔至少 12 小時才能再上班(輪班換班的是 11 小時)。
  • 休息日:勞動部試算系統的說明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在休息日工作,「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倍率和一般休息日一樣,跟計算機說「月薪 36,000,週六休息日上班 6 小時」這樣就好;不用提颱風,提了它可能會當成例假日。
  • 例假:月薪已經含例假那天的工資,所以有出勤就加發一日工資(未滿 8 小時也發一整天),超過 8 小時的部分加倍。這是勞動部試算系統的算法,跟計算機說「月薪 36,000,颱風天週日例假被叫回去上班 10 小時」,算出來一樣是 1,800 元,事後還要補假。
  • 國定假日:一般國定假日上班,超過 8 小時的部分是 4/3、5/3(10 小時是 1,600 元);因天災停止假期,勞動部試算系統的算法是超過 8 小時改為加倍,所以是 1,800 元。計算機算國定假日用的是一般情形,天災的國定假日要照上表手算。

補休息和補假,兩件不一樣

平日、休息日延長(第 32 條第 4 項)例假、國定假日、特休(第 40 條)
事後要給什麼適當之休息:下班到再上班至少 12 小時(輪班換班為 11 小時)補假休息:函釋寫事後 7 天內
公司要做什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備查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核備
加班費加倍(平日);休息日照第 24 條第 2 項停止假期之工資加倍發給

如果這些錢事後沒拿到、人也已經離職,可以看離職後追討加班費。

打開加班費計算機,直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