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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用底薪還是全薪算?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算不算

更新:2026-10-18

加班費不能只用底薪算。勞動部 2023 年 8 月 25 日的新聞稿把「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列為五大常見違法態樣的第二類,並說明:「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所以要先把屬於工資的項目加總,再除以 30、除以 8。

判斷標準:是不是「工資」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部收錄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 年 2 月 10 日台 85 勞動二字第 103252 號函說,判斷的重點在前段「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末句的「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則是為了防止雇主把工作報酬改用其他名義發放。也就是說,名目不是重點,叫「獎金」「津貼」「補助」都一樣要看實質。

施行細則第 10 條:明文排除的 11 款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列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項目:

  1. 紅利
  2.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 職業災害補償費
  8.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9.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10.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注意第 2 款的久任獎金:勞委會 86 年 6 月 24 日台 86 勞動 2 字第 025402 號函說,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仍屬工資。清單上的名目,如果實際是按月發的工作報酬,結論可能不同。

常見項目一覽

項目算不算進加班費基礎依據
全勤獎金算勞動部 2023 新聞稿;勞委會 87 年台 87 勞動 2 字第 040204 號函:「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屬工資
夜班津貼算勞動部 2023 新聞稿
每月固定伙食津貼算勞委會 76 年台 76 勞動字第 3932 號函:細則第 10 條未排除定期固定支領的伙食津貼
職務加給、主管加給、證照加給條文沒有逐項列名;每月固定、因工作而發的,依第 2 條第 3 款屬工資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
夜點費、誤餐費個案認定勞委會 94 年勞動 2 字第 0940032710 號令
依住家遠近發的交通補助非因工作而得、並經協商同意者,不算勞委會 80 年台 80 勞動 2 字第 28790 號函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不算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3 款
差旅費、出差津貼不算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9 款
加班費本身不算進「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新聞稿寫的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

伙食津貼那則函釋也有反面說明:公司免費供餐,或員工自費、公司酌予補助,而且沒用餐的人不另發錢,是福利措施,不屬工資。夜點費那則令說明,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勞工給的點心錢、因耽誤用餐給的餐費不是工資,但也點名有公司把「輪班津貼」「夜勤津貼」改用夜點費名義發放,因此要個案認定。

職務加給這類項目,勞動部的說明中查不到逐項列名的函釋,表格裡是依第 2 條第 3 款判斷;有爭議時,個案請以勞工局認定為準。

算給你看

小美月薪結構:底薪 30,000、全勤獎金 2,000、職務加給 3,000、每月固定伙食津貼 2,400,合計 37,400 元。某個休息日加班 8 小時、某個平日加班 2 小時。

跟加班費計算機分別說「月薪 30,000,休息日加班 8 小時,平日加班 2 小時」和「月薪 37,400,休息日加班 8 小時,平日加班 2 小時」(兩天合在一句講,計算機是加總後才進位,30,000 那組會比下表兩格相加少 1 元):

只用底薪 30,000用全薪 37,400
每小時工資額125 元155.83 元
休息日 8 小時1,584 元1,974 元
平日 2 小時334 元416 元

休息日 8 小時的全薪算式:37,400 ÷ 30 ÷ 8 = 155.8333…元;前 2 小時 × 4/3、第 3 到 8 小時 × 5/3,合計 1,973.89 元,進位為 1,974 元。只用底薪算,這一天少給 390 元。

跟計算機講的月薪,要是所有屬於工資的項目合計,不是薪資單上的「本薪」那一格。

跟請假扣薪對照

勞動部 2018 年的澄清稿說,月薪 ÷ 30 ÷ 8 算出的每小時工資,「亦同為請假扣薪(如:事假、普通傷病假)之依據,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如果公司請假時用全薪扣,加班時卻只用底薪算,可以拿這段去問。

已經離職、才發現過去幾年加班費一直用底薪算,追討的時效與管道見離職後才發現加班費沒給,還能追討嗎。

打開加班費計算機,直接算